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91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急诊病历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隋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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