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181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3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尤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法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某因孙女在医院就诊,其所处的饭店地点偏僻短时叫不到出租车,驾车前往医院,属紧急就医情形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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