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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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占罪

(2021)辽0114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汉族,案发前系沈阳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天文、高波,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沈阳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李某1、范某某、高某1、闫某某、王某1、王某2、冯某、马某某、刘某、孙某、范某2、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李某2、陈某、张某某、王某3、钟某、高某2等人的货物回款占为己有。截至案发被告人赵某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853754元,所获赃款部分借给李某2,其余均被用于赌博。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司坦白其侵占货款,次日被害单位报警,被告人赵某在公司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范某某、高某1、闫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录用职工名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工资完结证明;侵占货款明细、销售凭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网银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单位沈阳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853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星男
人民陪审员李莹
人民陪审员刘健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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