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青020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住乐都区。2021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韩占霞
法官助理刘坤
书记员李毅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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