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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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受贿罪

(2021)辽0191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区域集团第二项目部工程经理,现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爽,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担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区域集团第二项目部工程经理期间,其负责项目的施工队老板俞某为得到更多工程,向李某索要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将妻子傅某银行账户以短信的方式告知俞某,后俞某将15万元人民币汇入傅某账户。此款由李某占有使用。后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俞某施工队的职务便利,在办理结算时效上,为俞某提供全额结算的便利。2019年4月3日9时,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讯问。同时公安机关将其银行卡中的款项人民币15万元依法冻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李某系在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保利海上5月花小区一期108号楼2-2-2家中被抓获的情况;(2)李某劳动合同,证明李某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3)李某职务任命,证明李某在案发时的任职情况;(4)银行卡流水查询记录,证明李某妻子傅某的银行卡于2011年1月27日转账存入一笔15万元的汇款,转账人为俞某;
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时任远大公司东北区域集团副总裁李某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2)证人傅某的证言,证明傅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卡号为43×××57的银行卡实际使用人是李某;(3)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为向李某表示感谢,借过年之机向李某妻子卡号转款15万元,当时是李某将其妻子卡号告诉其的,是给李某的好处费;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收受俞某15万元,是俞某给其的拜年钱,当时传说自己要当副总经理,想多要点活。后来在俞某施工队申报工程款时其没有拖欠,审批的比较及时。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将非法所得予以缴纳,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松
审判员周骥
人民陪审员吴东宇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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