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与倪某1、段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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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滥伐林木罪

(2021)青0202刑初61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1,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人段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炳权木材加工厂法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1系高庙镇老鸦村原村主任。2020年10月,其以镇上给各村安排植树造林任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在未经过老鸦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老鸦村集体树林(地名碱滩、海南岛)的青杨出售给本村村民段某的木材加工厂,二人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倪某1将出售青杨所得款用于栽种圆柏树苗及支付栽种人工费用等。经乐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采伐树种为青杨,权属为集体,采伐青杨总株数为64株,总材积为122.805立方米。
2020年12月9日,本案由群众举报至海东市乐都区森林公安局。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倪某1、段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1、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采伐青杨总株数为64株,总材积为122.8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1、段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1、段某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1、段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倪某1将砍伐林木所得收益用于栽种圆柏树苗及支付人工费,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二人均表示愿意自行栽种树苗,庭前积极缴纳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倪某1、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倪某1、段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黄色手把电锯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熊国存
审判员韩占霞
人民陪审员巩常福
法官助理周海燕
书记员李毅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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