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1223民初1034号
原告:崇阳县风驰电脑科技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马某。
被告:饶某。
根据依法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4日,原告出售给被告电脑及显示器各一台,价款2700元,被告在原告的售后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售后服务单未载明履行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收到货后支付了500元,剩余22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饶某向原告崇阳县风驰电脑科技店支付货款2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宪章
法官助理梅雨雪
书记员刘森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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