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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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湘102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戚已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所得人民币39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日,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日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日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及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吴章才
人民陪审员谷志气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文艳平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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