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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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82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驾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人王某的证言;泾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玲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杨梦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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