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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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82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泾县(户籍所在地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检查记录、血样提取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醉酒状态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赵某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友葆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杨梦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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