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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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622民初1741号

原告:王某,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1,女,200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胡某2,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胡某3,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胡某1在无锡上班时相识并恋爱,于2018年7月1日订婚,订婚当天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被告当时退还给原告2000元)及价值7698元的金首饰。订婚后,原告和被告胡某1一起到无锡打工,其间原告将金首饰卖掉,双方经济互有往来。另被告胡某1发现原告患羊癫风病,遂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1按农村风俗收取原告彩礼款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彩礼款依法应当酌情退还,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34000元的60%为宜。因金首饰被原告变卖,不再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胡某2承担退还彩礼责任,因被告胡某1已成年且愿意承担本案退还彩礼的责任,可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胡某3承担退还彩礼责任,因胡某3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王某彩礼款20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某1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飞
书记员路远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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