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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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鄂138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功,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广水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4月29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立、丁玮,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另具备可从宽处理的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功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已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功所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其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勇
书记员谢萌萌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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