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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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991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原告通过余额宝方式向被告转账2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并未签约立据,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被告之间微信消息往来密切,自2020年11月2日,原告以其父亲治病急需手术费为由向被告催索还款,被告亦曾多次承诺尽快还款。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原告通过余额宝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交易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借款之时未约定借款期间,亦未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视为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偿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父亲生病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已构成逾期还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万元,并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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