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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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赣022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张某、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全镇
代书记员蒋甜甜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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