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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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124民初932号

原告:何某某,女。
被告:田某某,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3日被告田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原告交付现金15万元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0月偿还了3万元后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该《借款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借款人):田某某、乙方(出借人):何某某,乙方借给甲方现金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至,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天”。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至2020年8月份后还余本金95000元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只要求偿还本金9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田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有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只要求被告偿还95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田某某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350元,被告田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衡兴
代理书记员汪志聪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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