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40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建立,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商丘市。1996年4月19日,因为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2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发破案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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