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783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曾因酒后驾驶,于2019年9月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某2年内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维峰
书记员王敏毓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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