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065字数 885阅读模式

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湘102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2020年8月7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的一天,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小区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以现金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2020年8月6日,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小区附近,被告人谢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以现金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桂阳县金贝贝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到案。被告人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00元,预缴罚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通话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许某、郭某、尹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谢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见兵
法官助理谭柏官
书记员欧阳宇映

2021-04-2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