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赣0983刑初84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涛,男,家住高安市。2012年4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9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涛和单某涛开设赌场案(惠恩宾馆)
2018年年初,单某涛(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某涛在惠恩大酒店开设赌场,单某涛占70%股份,刘某涛占30%股份,单某涛、刘某(已判刑)抽钱,刘某涛、罗某1(已判刑)在赌场放贷,陈某兵在赌场做事,赌场采用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为刘某1、朱某1等人,赌场开了有十几场,每场抽头获利有2-3万元,总共抽头渔利20万元左右。另外刘某涛在该赌场放贷利息赚取2万元,该赌场总共非法获利22万元,除掉开支,单某涛非法获利10余万元,刘某涛非法获利6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证人刘某1、朱某3、余某、黄某、谢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单某涛、罗某1、陈某兵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2014年5、6月份单某涛、谌某彪开设赌场案(金色年代)
2014年5、6月份至2015年上半年,单某涛和谌某彪等人长期在金色年代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扑克牌玩“三公”的形式赌博,赌博人员有刘某新、罗俊、涂中平、甘放亮等人,被告人刘某涛和单某良等人在赌场放贷,刘某、罗某1护场子,黄某、单某荣帮赌场看路。单某涛等人通过开设上述赌场,抽头渔利100余万元。其中刘某涛在上述赌场参与放贷有7、8次,领取赌场工资3000元左右,放贷赚取13000元,总共非法获利16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证人余某、朱某3、黄某、谢某、邹某2、罗某2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刘某波等人开设赌场案(东方红等地)
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刘某波长期在筠阳××一带开设赌场。2015年4、5月份,刘某波召集涂某、李某林、陈某梅等人在高安市刘志强家里等地开设赌场。其中刘志强家里赌场,坐门的有涂某、陈某梅等人,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的形式赌博,每把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张某红、黄某龙等人在赌场内管事,黄某龙等人在赌场放贷,周某镇等人在赌场护场子、望风。被告人刘某涛在该赌场放贷1次,非法获利9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同案人陈某梅、涂某、谢某明、左某东、邹某1等人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王某、朱水清等人开设赌场案(石脑镇)
1、2013年,王某和朱水清二人合伙在高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对面的吴雪刚石场、石脑镇塔溪村店下黄斌家、希尔顿大酒店、绿博生态酒店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有朱水清、邹某2等人。赌博时五、六个人坐门,其他人在边上押角,押钱是每人每把最少押500元,多的时候押1、2万,每把桌面输赢至少1万元。王某主要安排卢某在赌场管事、抽钱、放贷,朱水清安排杨某等人在赌场发牌、抽钱,抽钱是每把抽200元至500元不等,每场能抽几万元。王某和朱水清通过开设上述赌场抽头获利9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涛在上述赌场参与放贷有10次,非法获利11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证人朱某2、张某、邹某2、杨某、钟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卢某、胡某等人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2014年,王某和朱水清二人合伙在高安市石脑镇塔溪村店上村黄某捡家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有朱某清、钟某、朱某2等人。赌博时六、七个人坐门,其他人在边上押角,每人每把至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把桌面输赢上万元。王某主要安排卢某在赌场管事、抽钱、放贷,朱某清安排杨某、钟某等人在赌场发牌、抽钱,抽钱是每把抽500元左右,一场能抽几万元。王某和朱水清通过开设上述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近300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涛在上述赌场参与放贷有19次,非法获利2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证人朱某2、张某、邹某2、杨某、钟某、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卢某、胡某等人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3、2015年,王某和朱水清二人合伙在高安市二手房交易中心(晴园商城售楼部)、石脑镇塔溪村店下村黄斌家、石脑镇塔溪村店上村黄思捡家开设赌场。赌场是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有朱水清、钟某、吴某等人。赌博时五、六个人坐门,其他人在边上押角,每人每把至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把桌面输赢上万元。王某主要安排卢某管事、抽钱、放贷,朱水清安排杨某等人在赌场发牌、抽钱,抽钱是每把抽500元左右,一场能抽几万元。王某和朱水清通过开设上述赌场抽头获利2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涛在上述赌场参与放贷18次左右,非法获利有16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证人朱某2、张某、邹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卢某、胡某、况伟等人的供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涛于2020年10月29日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还有江西省宜春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高安市人民法院(2011)高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2017)赣098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涛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涛愿意接受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涛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涛的违法所得123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聂建萍
人民陪审员卢爱英
人民陪审员刘杜娟
书记员黄梦芸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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