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17字数 520阅读模式

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大源城建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现住山东省沂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耿越

2021-04-2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