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1)冀0827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30日生,河北省平泉市人,满族,个体,小学,住河北省平泉市。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褚红臣,男,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快手”APP联系山东省聊城市刘某某峪购买红腹锦鸡,并提出添加微信好友沟通。刘某某添加王某某“微信”APP好友,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同年6月15日,王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花费600元钱在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只红腹锦鸡,该红腹锦鸡于当日由刘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在山东省聊城市张某处发出。同年6月17日,王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处收取涉案红腹锦鸡,后将2只红腹锦鸡存放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后院。
经查,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办理过《山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此批准之后至今未到山东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进行年检,且刘某某在出售红腹锦鸡时也未在山东省行政审批网办理出售手续,王某某也未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鉴定,涉案2只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就其行为于2021年2月13日在正义网公开对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刊登了道歉信,赔付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672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快递物流信息、营业执照、阳谷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出售野生动物说明、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和草原局说明、电子数据勘察材料,公开道歉信、银行汇款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交由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缴纳的野生动物损失费人民币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关峰
审判员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张庆平
书记员张淑月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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