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星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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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经营罪

(2021)桂060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星(绰号“六叔”),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4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2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防区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星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查明事实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星与黄某海、黄某甲(已判决)受黄某贵(已判决)雇请运输无合法手续香烟。2019年7月30日9时许,黄某贵驾驶桂P×××××长城面包车到防城区某某镇某某村运输30件ESSE(爱喜)牌香烟至防城区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并将香烟过驳至黄某甲驾驶来的桂P×××××力帆轿车,后由黄某甲驾驶装载香烟的车辆至防城区某某花园X栋X单元楼下停放,黄某贵再次驾驶车辆到某某镇某某村装载香烟,同时黄某贵联系黄某海到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等待过泊香烟、联系黄某星驾车到某某镇装载香烟。随后,黄某星驾驶桂P×××××比亚迪高脚车到某某镇某某村装载了28件爱喜牌香烟运输至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当黄某贵、黄某海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将香烟过泊至黄某海驾驶的桂P×××××雪佛兰轿车上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黄某星随即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并从黄某贵驾驶的P×××××长城面包车上查获爱喜牌香烟688条、从黄某海驾驶的桂P×××××雪佛兰轿车上查获爱喜牌香烟812条、从黄某星驾驶的桂P×××××比亚迪车上查获爱喜牌香烟1400条;从黄某甲驾驶的桂P×××××车上查获爱喜牌香烟1500条。经检验,认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其中从黄某星驾驶车上查获的香烟价值176148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星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随案移送的比亚迪黄色越野车(车牌号桂P×××××),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涉案香烟属于非法经营制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黄某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1,400条ESSE香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家恩
法官助理黄芳丽
书记员吴玉莹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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