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吉0781民特2号
申请人:张某,男,2009年1月3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监护人:李凤兰,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与张某为祖孙关系。
被申请人:李士微,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与张某为母子关系。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士微,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5社,原住扶余市大林子镇大林子村,系申请人张某的母亲,2015年与张立东经本院调解离婚。自2016年开始,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无财产需要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李士微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士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士微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然人李士微自其失去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之久,其子张某可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因李士微无财产,故申请人未同时申请指导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士微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艳娟
书记员吴金鑫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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