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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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983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1,男,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1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聂建萍
书记员黄梦芸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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