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723民初1126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综合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7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返还5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返还给原告50000元,被告还应返还原告5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云亚
书记员吴亮亮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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