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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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吉082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诈骗,于2021年3月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8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案件案发过程,抓获经过,无前科说明,被告人张某为被害人李某1出具的收条一枚,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害人李某1为被告人张某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为他人办理铁路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三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已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薛蕾
书记员刘月明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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