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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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6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曾于2017年6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平区一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查获,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现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佟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敏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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