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赣0983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况某花,女,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况某花与被害人况某香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了协议,由被告人况某花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况某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90000元(含已支付的60000元),余款由被告人况某花在2021年11月23日前、2022年11月23日前、2023年11月23日前各支付110000元,被害人况某香近亲属对被告人况某花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花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况某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况某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况某花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况元华的行为表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况某花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况某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建梅
书记员卢柯依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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