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021)湘1002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11时许,骆仙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郴州市北湖区高壁村华泰城商铺检查时,发现3栋1楼一名叫“楚湘劳保”的商铺内摆放有大量警察制式服装用来售卖。经过清点,在华泰城“楚湘劳保”商铺内共查获“警用制式衬衣”75件、“警用夏季执勤服”64件、“警裤”43件、“警用高级防寒服”45件、“警帽”55件。随后,该所民警将该店铺老板被告人廖某传唤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第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据被告人廖某自己供述,其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在武汉一展览会上从一名武汉籍男子处购买了警服长袖制式衬衣100件、警服夏季执勤服100件、警服夏裤60件、警帽60顶、警服高级防寒服50件用于销售。到案后,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退缴售卖警用装备违法所得27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销售票据、认定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廖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经调查核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廖某在其辖区内具备监管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廖某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廖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芬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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