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赣0983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毬,男,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毬支付了被害人熊某1近亲属补偿款70000元,被害人熊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卢某毬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卢某毬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卢某毬的行为表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卢某毬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建梅
书记员卢柯依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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