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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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130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9时14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F****轻型货车沿海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大队人员到达后,跟随交警大队人员来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无极县运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郝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的转向轮横向侧滑量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郝某某表示谅解。经本院委托安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郝某某进行审前调查,安新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是:同意对郝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人郝某、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个人电子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死亡注销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跟随交警大队人员来到交警队,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郝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结合安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贞建
审判员付永红
人民陪审员刘雪轻
书记员张莹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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