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08刑初11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东行至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西侧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现场笔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卡口记录查询、违法记录查询、查获及抽血视频、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党群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丽娟
审判员翟旭
人民陪审员吕伟娅
书记员李兆元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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