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一、 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时打击假(仿)冒甲方产品的侵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授权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在广东省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宜。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当甲方的知识产权在广东境内遭到侵权时,甲方授权乙方采用一切合法的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2、 甲方应将其掌握或了解到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
3、 为乙方开展打假维权工作提供必须的资料,如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提供诉讼所需的法律文书。
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维护其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每季向甲方如实、全面通报维权情况。任何侵权案件处理完毕,乙方应将结案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并将有关的行政处罚书、司法判决等相关资料提交甲方。
5、 打假维权过程中涉及到产品真假鉴定时,由甲方免费鉴定,如需第三方的鉴定结论时,由乙方承担鉴定费用。
6、 乙方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提请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产品时,甲方根据情况派员协助鉴定。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自筹资金为甲方打假,享有打假收益,承担打假风险。
2. 根据甲方的授权,在广东省代理甲方通过投诉、诉讼、调解等方式制止、打击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向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主体进行索赔,涉及犯罪的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控诉。
3. 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打假维权诉讼中,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承担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败诉、被对方反诉等诉讼风险。
4. 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甲方信息如商标注册类别信息、产品鉴别方法、防伪措施、产品编号、生产工艺、生产成本、出厂价格、营销策略、客户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因其未切实履行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对从甲方或乙方所了解到的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6. 为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各类保险,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其在调查、取证等打假维权工作中,如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 负责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收集制(售)假者制售甲方产品的场所、仓库、销售网络、数量及非法收入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证据。承担收集、调取上述证据的所有费用。
8. 代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承担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
9. 乙方应依法、诚信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四、 酬金的计算与支付
1. 乙方受甲方委托,向制、售假(仿)冒者民事索赔。不论是甲方调查还是乙方调查,乙方向制、售假(仿)冒者民事索赔所得全部归乙方。
2. 由乙方调查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查获的制、售假(仿)冒产品窝点,根据查获结果按如下标准确定奖励:透明皂3元/件、洗衣粉(含皂粉)1.5元/件、香皂2元/件、未使用的包装物0.05元/件(套)进行奖励。所查获的假冒(仿)产品由甲方回收或在甲方工作人员监督销毁后十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由甲方的广东省分公司协助执行。
五、 其他
1. 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
2. 如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且协商不成,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署日期:2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