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112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颜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志丹
书记员程柯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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