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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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113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济南市长清区。1994年12月2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石珊珊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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