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高庆福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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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0民特1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高庆福,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郑秀英(系被申请人妻子),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甲XXX室。

经审理查明:高庆福,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甲XXX室。被申请人与代理人郑秀英系夫妻,双方共生育一子高某某。高庆福患有脑梗死,生活需要人照顾。2021年1月4日,申请人高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高庆福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高庆福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高庆福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高某某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郑秀英系高庆福的妻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担任高庆福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高庆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郑秀英为高庆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金秀
法官助理高沈波
书记员沈鸷雁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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