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4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钢钎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娟
法官助理唐雄琛
书记员唐雄琛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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