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02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期间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羁押抵刑9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莉
法官助理刘晓彤
书记员毕于文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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