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1)豫078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于周口市项城市,初中文化,系项城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工勤人员,捕前住项城市。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4月2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王希峰,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生于周口市沈丘县,初中文化,保安,捕前住上海市嘉定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吉言旭,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于周口市沈丘县,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沈丘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张燕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6日生于周口市沈丘县,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沈丘县。因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住宿信息,于2016年5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杨营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汉族,1993年8月28日生于周口市沈丘县,大学文化,沈丘县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会计、负责人,捕前住沈丘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李巧利,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96年3月15日生于周口市沈丘县,高中文化,沈丘县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捕前住沈丘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与鲁某于2018年11月8日成立沈丘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恒公司),二人共同经营代理记账、工商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徐某兼任会计。2019年初,姜松岺(“姜总”“老姜”,另案处理)为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八件套”,先后找到王某某、徐某,与徐某商定由立恒公司代办100套营业执照、每套支付500元代办费,与王某某商定由王某某代其领人到立恒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带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对公账户等,办好后,由王某某交给姜松岺,姜松岺以2000元每套收购,并许诺给王某某好处费(未支付)。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带领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柳某某及李某1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被告人徐某安排公司员工鲁某某提供注册申请、身份验证等服务,应姜松岺要求,徐某还协助带人办理过公章、对公账户等,期间被告人徐某、鲁某某明知姜松岺安排王某某和众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等系为了买卖,为牟利仍继续提供代为注册公司、申请营业执照等帮助。
被告人王某某不仅办理以本人为法人的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姜松岺,还带领多人分批到立恒公司,在徐某、鲁某某帮助下,采用交叉担任股东、法人等方式办理多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予姜松岺。其中:
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在立恒公司办理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沈丘县梅佳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爱贺尔商贸有限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并于3月13日办理两套农行对公账户,随后,王某某把上述两套对公账户“八件套”出售给姜松岺,姜松岺后转给王某某3000元,因后期姜松岺失联,余款1000元未支付。
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立恒公司办理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沈丘县唯品广告有限公司”、“沈丘县大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两套营业执照,3月15日,王某某带领刘某某到农业银行成功办理了两公司的对公账户,随后刘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把两套“八件套”交给姜松岺。
经查,两公司对公账户先后转入巨额资金,其中,沈丘县唯品广告公司对公账户仅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转入结算资金即438万余元,沈丘县大帆物资回收公司对公账户仅2020年4月14日至5月9日即转入结算资金1583万余元,合计达2020万余元。其中,2020年4月18日,卫辉市李源屯镇村民李某2遭遇网上刷单诈骗被骗27297.6元,其中2000元首先转入高留江银行卡,随后被转至刘某某所开的沈丘县大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还于2020年9月份到山东济南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随后将两张银行卡及U盾交给他人使用,经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仅2020年9月28日-29日两天,福建龙岩林华英、天津滨海新区李新平、湖南衡阳李倩、河南郑州宋淑莉、云南昆明沈秋梅等19名冒充公检法类电信诈骗被害人的631606元被骗资金被转入上述农行账户。
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结算支付资金高达2080余万元以上。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王某某带领下在立恒公司办理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沈丘县愈加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样贺服饰有限公司”两家套营业执照,随后徐某带领二人去农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王某某将上述两公司对公账户“八件套”交给姜松岺,姜松岺直接或通过王某某交给刘某共计4000元。
另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刘某还到山东青岛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准备以每套2000元价格卖掉,因故未能办成获利。
4、2019年3、4月份,立恒公司受姜松岺委托先后以柳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办理了四家公司营业执照,其中,被告人柳某某本人于2019年3月在立恒公司办理了“沈丘县贵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县彦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营业执照,王某某带领柳某某办理了两公司的对公账户后,把上述两公司对公账户“八件套”交给姜松岺,姜松岺、王某某支付柳某某3500元,余款500元未付。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带领同村李某1在立恒公司办理了两套营业执照欲卖给姜松岺,后因姜松岺未支付余款未果。
被告人徐某共收取姜松岺工商注册代办费10000元左右,案发后,徐某、鲁某某、鲁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徐某、鲁某某、柳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先后主动投案。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营业执照载明,沈丘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鲁磊之,经营范围:代理记账、财务管理、税务代理、代理商标注册、工商信息咨询服务;销售;办公用品及耗材。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载明,2019年3月11日,沈丘县爱贺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沈丘县梅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沈丘县愈加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沈丘县样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2019年3月13日,沈丘县唯品广告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沈丘县大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沈丘县贵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柳某某;沈丘县亿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柳某某;2019年4月28日,沈丘县彦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柳某某;沈丘县兴弘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柳某某;沈丘县富嘉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朱俊永;沈丘县裕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朱俊永。
3、沈丘县唯品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载明,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5月2日,该账户转入资金4381133.68元,支出资金4873723.1元。
4、沈丘县大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载明,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9月21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5832275.55元,支出资金10569474.78元。
5、手机订单截图、查询汇款明细载明,李某2游戏充值记录及向指定账户汇款记录。
6、尾号6673农业银行卡涉电信诈骗案件信息及涉案资金导图、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名下尾号6673农业银行账户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9起,涉及林华英、李新平、李文婷、金旺枝、范倩、曾小倩、第芸娜、凡璐瑶、张肓英、张晓旭、李倩、张晓丹、郑丹丹、朱琴绘、杨群、孙爱英、张洁、宋淑莉、沈秋梅共19人,涉案资金共计631606元。
7、到案证明证实,2020年9月27日,卫辉市公安局民警在新乡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支队的配合下,在项城市公安局院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马陆派出所接线索报,本区宝安公路3705弄内有一河南籍男子王某某,系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追逃人员,后该所将王某某抓获并通知相关人员来所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11月10日10时许,卫辉市公安局民警在新乡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支队的配合下,在周口市沈丘县立恒财务公司将被告人徐某、鲁某某传唤至沈丘县站北派出所,同年11月12日,卫辉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徐某、鲁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卫辉市公安局民警在新乡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支队的配合下,在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乡将被告人刘某、柳某某传唤至沈丘县站北派出所,同年11月12日,卫辉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柳某某刑事拘留。
8、户籍信息、项城市公安局政办室出具证明载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柳某某、徐某、鲁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刘某某系项城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工勤人员,高级工。
9、项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公安厅六个超级系统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载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柳某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住宿信息,于2016年5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11、河南省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现金缴款单载明,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7日,其收到QQ刷单广告,添加对方好友后,按照对方所说刷单流程做任务,得到对方承诺的第一笔返利后,继续做任务,先后通过微信支付两笔900元,又向对方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张丽荣、宁宝荣、高留江、董换玲、杭州蒙丽贸易有限公司、姚守勇、张小辉、高光红)进行九笔转账共计27297.6元,其让对方将本金和佣金转过来,对方仍然要求其转账才返还本金,其发现被骗随报警。
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其和徐某创办沈丘县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公司从成立至今都由其负责,公司经营范围:代办注册、变更、注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代办商标。2019年3月,姜总和王某某到公司说准备通过公司办理100个营业执照和公章,当时谈的价格是300元或500元。过了几天,王某某带着人及身份证分批到公司来,其安排鲁某某帮他们提交资料,三天后鲁某某去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取办好的营业执照,再带着营业执照去沈丘县西关小店刻法人章和财务章,最后把营业执照和印章交给王某某。这些人有刘某某、朱俊永、柳某某、刘某等人,都是姜总和王某某带来的,办好后经法人代表同意,其将营业执照和公章交给姜总或王某某,没有交给办证的本人,最后代办费都是姜总支付的。其能看出来这些人来办营业执照并不是为了成立公司开展业务,带这么多人分批办营业执照以及这些人之间随意穿插担任这些注册成立公司的股东是不正常的。当时其察觉到姜总指使这些人办好营业执照后,可能又被姜总买走了。前期办理时没想这么多,后期因为钱也收了,就想办完就不再办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20日左右,王某某向其提出办一个营业执照给其1000-2000元,其同意。4月下旬,其带着身份证和王某某到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后面的立恒财务公司办了三个营业执照,王某某又带其到农业银行办了银行卡,办好后王某某都拿走了,至今还没给钱。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9年3月份,王某某与其电话联系让其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两套营业执照及公章再卖给他,说好每套2000元,其同意。两天后,王某某带其来到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了两套营业执照和公章(财务印章、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办好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待他把这些材料卖给老姜拿到钱后,再给其4000元,王某某一直没有给老姜,后来其从王某某手中将两套手续要回来,自己给了老姜,但老姜一直没给钱。2020年9月14日其通过朋友陈强介绍,添加微信名称“陌路”为好友,“陌路”许诺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办理借记卡,给其10万元,其同意。当天其和朱俊永坐火车到济南,分别用各自的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业务,将银行卡交给了“陌路”的业务员。
后来派出所所长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安局政办室,说新乡的民警找其了解点事,让其配合一下,其就去了,后被在政办室等待的新乡民警带走,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事实经过。
庭审中,其供述因办理营业执照,老姜给其2000元。当地派出所所长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安局政办室配合新乡警方说明情况,其就去了公安局。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8年11月份,其在沈丘看到老姜贴的广告可以办贷款,2019年1月份,老姜让其帮忙买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一套给其1000元,到了2019年2月份,老姜又承诺给其每月开工资5000元。2019年3月,刘某某说想弄点钱花,其告诉刘某某可以办好两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通过其卖给老姜,可以挣4000元钱,刘某某同意。老姜联系好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后面的立恒注册公司,其带刘某某到立恒公司办理了上述营业执照和公章,之后又带刘某某办了一张手机卡,按照老姜安排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U盾,最后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手机卡都给了老姜。老姜承诺给其6000元,其再给刘某某4000元,但老姜至今没给钱,其自己给了刘某某1000多元。
其还联系了刘某、李某1、柳某某去办营业执照,告诉他们办一套能得2000元,他们同意,其先带刘某去办了四个营业执照。其一共帮老姜买了六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除了刘某某的两套,还有刘某的“沈丘县愈加商贸有限公司”、“沈丘县杨贺服饰有限公司”,柳某某的“沈丘县贵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丘县忆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包括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李某1只办了营业执照,没有到银行开户和办U盾。老姜直接给了刘某2000元,通过微信给其转了5000元,其给刘某转了2000元,给柳某某转了2000元,老姜又给其转了3000元,其转给柳某某1000元,后来又转给柳某某500元,老姜一共给其10000元左右。经其手被办理的营业执照都是在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后面的立恒注册公司办的,公司的人带其去沈丘县兆丰路办对公账户。这个公司有三个人,都和老姜非常熟悉,公司也不核对其和带去的人的情况。公司财务徐某带着其和刘某到沈丘县船闸南边的商贸城正对面的农行开了对公账户,再办理的时候都是徐某打电话,让去哪个银行网点办,其就带人去办,后来其带柳某某到沈丘县北关汽车站斜对面的农行开了对公账户。
在办证的事情之前,其和刘某等人先后去山东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但U盾和许可证没办成。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9年3月,其找王某某帮忙贷款,他说帮其办营业执照可以办理贷款,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跟着王某某到沈丘县行政服务大厅后面的立恒财务公司办理了两个营业执照,王某某和一个年轻女子一起带其到沙南商贸城对面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两套对公账户,办完以后王某某就拿走了,王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其4000元。王某某曾带其到山东办理了两套营业执照并开户,但没给钱。
4、被告人柳某某供述,2019年3月上旬,王某某问其办不办营业执照,说办一套给其2000元,其同意。几天后,其和王某某、刘某一起到沈丘县行政服务大厅后面的立恒财务公司,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营业执照,分别是沈丘县彦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亿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和其一样也是去办营业执照,当时在立恒公司还有一个叫刘某某的人,也是王某某带去办营业执照的人。过几天营业执照办好后,王某某带其去沈丘县北关车站路西一个农业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有U盾、银行卡、电话卡、公章,办好后王某某直接从立恒财务公司拿走了,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给了其3500元。
5、被告人徐某供述,2018年11月,沈丘县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是鲁某,其负责财务,实际上从公司成立至今都是其和鲁某负责。2019年3月,姜总和王某某到立恒公司洽谈帮他们办理100个营业执照,办一个给500元,他们找其他人的名义办,由立恒公司负责整理、汇总并通过网络提交申请资料,再去西关小店刻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营业执照办好后交给姜总或王某某。2019年3、4月份,姜总与其联系好,由王某某带人及身份证分批来公司,鲁某某帮他们提交资料,三天后鲁某某去取办好的营业执照,由其或鲁某某去刻章,最后把营业执照和印章交给姜总和王某某,办证的人有刘某某、朱俊永、柳某某、刘某、金运玲、牛莉芳、张银、李某1、张彩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公章的人都是姜总和其对接好以后带来的,办好后其将营业执照交给姜总或王某某,没有交给办证的本人,代办费也是由姜总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其听王某某说卖出一个营业执照他们可以挣2000元。这么多人分批办营业执照是不正常的,为了多办执照,这些人互相穿插担任这些公司的股东,姜总和王某某买了他们的手续再倒手卖。公司帮助他们办了20多个营业执照,姜总给了大概10000元。其听刘某说过,王某某还带他到青岛办理过营业执照。
6、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018年11月,沈丘县立恒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是鲁某,实际上从公司成立至今都是徐某和鲁某负责。2019年3、4月份,姜总和王某某带着刘某某等十几个人及身份证分批到公司来,徐某让其替姜总和王某某为这些人办理营业执照,其帮他们提交资料后,三天后其到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取办好的营业执照,然后其或者徐某带着营业执照去沈丘县西关小店刻法人章和财务章,最后把营业执照和印章交给王某某,没有交给办证的本人,代办费都是姜总给徐某。听王某某说办好一个营业执照,姜总给王某某2000元或3000元,另外这些人来办营业执照并不是为了成立公司开展业务,拉这么多人分批办营业执照是不正常的,这些人随意穿插担任这些公司的股东。前期办理时没有想,后期,其向徐某提出姜总这个业务不能做,徐某说钱都收了,办完就不再办了。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姜松岺就是让其帮忙介绍人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进行买卖的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柳某某、徐某、鲁某某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或明知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仍提供条件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指控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柳某某、徐某、鲁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柳某某均曾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柳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鲁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柳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500元、被告人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鲁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丁凌
人民陪审员王雪芳
人民陪审员张鹏燕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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