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与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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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青02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保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保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占霞
法官助理周海燕
书记员李毅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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