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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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0781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欧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欧某某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认为其社区影响较小,故依法对被告人欧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丁凌
代理书记员张晓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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