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辽0105民特60号
申请人:潘某1,,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潘某2,住沈阳市皇姑区。
代理人:代某(潘某2儿媳),住沈阳市皇姑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潘某2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申请人潘某1,双方于1997年3月3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某2已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潘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潘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潘某1为潘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荣焱
法官助理宋思慧
书记员郑含璐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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