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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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2021)湘1002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黎春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黎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公寓××栋××楼门面麻将馆与一名女子以及两名男子打麻将的过程中怀疑两名男子“杀猪”使其输钱而发生争吵,在两名男子趁乱离开现场后,黎某通过推倒砸烂麻将桌、口头威胁等暴力方式逼迫麻将馆老板即被害人向某、谢某赔钱,并叫来其朋友帮忙,向某因害怕受到伤害被迫转账4880元钱给黎某。2020年12月24日,黎某赔偿两被害人一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店内监控视频、《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提取笔录、证人侯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和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与上述意见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芬
人民陪审员欧安娜
人民陪审员王碧凡
书记员李馨颖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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