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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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21)豫1326刑初4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现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刘勇,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已被铲除,未流入社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赵显署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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