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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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民初1545号

原告:管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证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装修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被告王某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并于2020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材料款6419元的欠条一张,双方未对付款时间以及违约金进行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的材料款,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64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70元,因双方即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管某材料款64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某负担2元,被告王某负担23元,被告王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慧萍
书记员段雅珉
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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