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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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0304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盗窃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淮河文化广场公交站牌将被告人郁某某抓获;当日,被害人尹某领回丢失的皮衣和衣服赔偿款2900元,尹某出具谅解书对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尹某领回丢失的皮衣和衣服赔偿款2900元,尹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郁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瑞青
书记员许超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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