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州 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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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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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通过诉讼及非诉讼处理甲方所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非诉讼
以非诉讼方式处理本案,包括:电话谈判,上门调解,草拟协议,文书传递等;
(二)诉讼
乙方经非诉讼方式无法处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时,乙方应评估甲方委托事项诉讼可行性,并就此向甲方提出诉讼建议。在征得甲方同意诉讼处理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补签相关的诉讼委托协议。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及其雇员在处理甲方所委托的事项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 除甲方要求外,乙方应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将全部债务款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 双方对其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对方的客户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若任一方违反,另一方可经当地法院裁定,追究违反方的责任;
(四) 乙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进度,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 若因乙方及其雇员在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时出现问题,经当地法院裁定为违法行为,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 若因乙方的工作令债务人对甲方产生强烈投诉,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并且甲方可要求乙方即时暂停相关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真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委托乙方处理委托事项的期间,如收到该债务人对有关行动的任何口头信息或局面通知,应当即时知会乙方;
(三)如债务人直接将欠款与甲方,甲方应即时告知乙方,并在十个工作天内按第四条条款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给乙方;
(四)甲方在委托乙方处理事项的过程中,同意相关债务人提出的协商要求,包括(但不只限于)以货物、服务、退货或其他形式缴付,甲方应与债务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向乙方提供相关协议副本;
(五)甲方或本合同内任何相关人士收到由债务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任何一方按协定形式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债项,均应按合同内相关条款付予乙方应得服务费。
第四条、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案件期间,甲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甲方同意的形式低偿债务的还款,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比率支付服务费给乙方:
案件的账龄 按已收到款项的服务费比率
1—365天(一年以内) 20%
366—730天(一年~两年) 25%
731—1095天(两年~三年) 30%
1095天以上(三年以上) 35%
注:案件账龄从案件的发生日起计算,至甲方委托日止。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式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卷,本合同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业务全部处理结束为止。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