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0604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良,男,公民身份证号440××××××××××××41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21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呼气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视听资料,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被告人廖某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良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良悔罪态度好,后因自身疾病行动不便,判处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良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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