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98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1,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用他人手机过程中私自向自己的微信转账;秘密窃取他人手机并使用该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消费,数额较大,被告人孟某1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孟某1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对被告人孟某1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责令被告人孟某1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1000元、陈某某经济损失92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1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1000元、陈某某经济损失9251元。
罚金及退赔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英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刘文超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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