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983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11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9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黄骅市金键网吧三楼61号电脑桌盗窃被害人张某苹果8plus手机和小米note3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22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20年12月28日晚上其在黄骅金键网吧上网,当晚没有走,到了29号凌晨上网的人就少了,其就想偷点东西,便四处找。在网吧三楼有个男子躺在椅子上睡觉,旁边电脑桌上放着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其中一部还充着电,其看这名男子睡得很深,就把两部手机偷走了。其当时就是想把手机偷走卖钱花。当天其把这两部放到了黄骅百货大楼那边一个修手机的店了。告诉店主等其有钱了再过来解密码。12月31日凌晨2点多,其在黄骅狂点网吧上网时被警察带到了黄骅骅西派出所。
2、张某陈述,2020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其一直在黄骅市金键电竞网吧上网。期间其睡着了,醒来后发现其放在桌子上的两部手机被人偷走了。手机放在金键网吧三楼61号机子的桌子上,其中一部手机充着电。被盗的手机一部是黑色苹果8plus,买了半年左右了,3200元买的。另一部是小米note3,买了一年左右了,是个二手手机,花了1700元。
3、扣押、发还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二部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附手机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两部手机价格为2269元。
5、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0)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2011)黄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年,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黄骅市公安局现场对被告人吕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4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某辩称手机已发还失主的意见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建英
人民陪审员沈淑梅
人民陪审员杨合堂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刘文超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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